(一)经办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转递办理调档手续时,本人或存档单位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人事代理单位同意调出的介绍信,辞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二)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市、县(市、区)及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或被国有企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开具调档函;考取研究生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或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转档;应征入伍的,提交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转出档案时, 存档单位应做到:(一)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全部材料一次性转出。(二)开具调档函的单位应是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政机关或县及以上有党委设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它非国有控股企业开具的调档函不予调转”。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二)申请条件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2.档案接收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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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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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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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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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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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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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外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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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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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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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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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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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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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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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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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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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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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办的,存档人员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需签署委托意见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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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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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员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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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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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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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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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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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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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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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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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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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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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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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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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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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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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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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档函》内容应包括档案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档案接收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经办人)、档案接收单位名称(加盖公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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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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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离职证明或同意转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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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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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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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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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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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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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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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单位人事代理的单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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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流程
1.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1)申请人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档案接收单位需开通机要通信);
(2)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受理工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正确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还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正确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同意人事档案转出,即时出具人事档案转出通知;
(4)当场或网上送达人事档案转出通知。
2.办事流程图
办公地址: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东路277号一楼人力社保服务区10,11号窗口)
联系电话:0574-88689030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