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办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第十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一)查(借)阅范围1.公安、检察、法院、纪律检查、监察、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借)阅有关人员的档案。2.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查(借)阅的档案。(二)查(借)阅要求1.查(借)阅单位应派专人两名以上(中共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件查阅。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5.需要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对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6.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的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查(借)阅程序; 4.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若遇办理预备党员转正需借阅党员材料的,须提供由党组织盖章的《借用党员材料介绍信》,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用后应及时归还”。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二)申请条件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2.符合以下查阅范围之一:
(1)公安、检察、法院、纪律检查、监察、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2)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查阅的档案。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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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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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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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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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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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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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外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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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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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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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单位开具的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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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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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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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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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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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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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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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包括档案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查阅原因、经办人员姓名、查阅单位联系电话、查阅单位名称(盖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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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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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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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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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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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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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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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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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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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单位应专人两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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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流程
1.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1)申请人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受理工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正确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还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正确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即时准予人事档案查阅;
(4)当场提供人事档案查阅。
3.办事流程图
办公地址: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东路277号一楼人力社保服务区10,11号窗口)
联系电话:0574-88689030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