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办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第五条 委托存档人员可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个人或单位名义申请开具《调档函》,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1.个人委托存档:身份证原件,辞职、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单位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证明”。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十四)落实人事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之一:
1.在本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具有本辖区户口的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具有本辖区户口,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本辖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具有本辖区户口的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档案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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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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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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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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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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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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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外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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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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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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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人员有效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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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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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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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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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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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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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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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办的,存档人员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需签署委托意见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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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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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员有效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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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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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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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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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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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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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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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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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开除的通知(批复)文件、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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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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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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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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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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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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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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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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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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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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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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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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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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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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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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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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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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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流程
1.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1)申请人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2)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受理工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正确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还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正确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同意人事档案调入,即时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
(4) 当场或网上送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
2.办事流程图
办公地址: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东路277号一楼人力社保服务区10,11号窗口)
联系电话:0574-88689030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