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办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一)收集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内容,以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的收集内容为准。(三)材料要求:1.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内容应完整齐全、规范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归档材料规定由单位审查盖章的,应有单位盖章。2.归档材料应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297×210mm)。材料左边应留有25mm的装订边。3.归档材料的文字应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4.归档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并加盖公章。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二)申请条件
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2. 申请归档的材料属于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且符合收集归档要求。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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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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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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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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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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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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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外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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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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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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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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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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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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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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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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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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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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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办的,存档人员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需签署委托意见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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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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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员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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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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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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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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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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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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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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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流程
1.办理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1)申请人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和申请归档的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确认人事档案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存放后,持申请材料和申请归档的材料到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现场办理;
(2)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申请归档的材料后完成受理工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正确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还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正确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即时接收归档材料,出具《材料交接清单》;
(4)当场送达《材料交接清单》。
2.办事流程图
办公地址:宁波市奉化区人才服务中心(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东路277号一楼人力社保服务区10,11号窗口)
联系电话:0574-88689030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